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應先就財務報表所列各項目餘額與總分類帳逐筆核對,總分類帳並應與明細帳或明細表總額核對,相符後,再依下列程序查核:
一、現金及約當現金:
(一)評估現金之內部控制制度,並抽盤庫存現金,如盤點日非為資產負債表日者,應調節是否相符。
(二)庫存現金及零用金應查明有無現金以外之項目,如員工借條、未兌現支票及未報銷單據等;必要時,須作妥適之調整。
(三)查明零用金及週轉金撥領報支情形及餘額,核對未報銷之單據及作必要之調整。
(四)就銀行對帳單與帳列金額核對,並向銀行發函詢證;如有差異,應取得受查者編製之銀行存款調節表,並就調節項目予以抽查。
(五)以現金簿與送金簿存根及支票存根抽查核對,注意有無開出支票供他人或關係企業使用而未入帳情事;如有開出支票供他人或關係企業使用而未入帳情事者,應調整入帳或予列註。
(六)已指定用途或受有約束之銀行存款,應查明是否已列註或轉列適當項目。
(七)盤點定期存單,並查核應收利息估列情形。
(八)因增資而致銀行存款增加時,應查明來源及其運用情形,有無虛增虛減現象。
(九)資產負債表日倘有已到期未存入銀行之應收票據,應查明是否已於次期初即存入銀行,同時注意其所以未能存入銀行之原因。
(十)抽查現金及銀行存款鉅額收支之原始憑證,並注意資產負債表日前後現金及銀行存款之變動情形;如有鉅額或異常者,應查明原因。
(十一)選定資產負債表日前後一段期間之重大現金交易及銀行間轉撥交易,核對各項憑證,以確定現金已為適當之截止。
(十二)如有外幣存款,應查明已否依資產負債表日之即期匯率予以調整。
(十三)如有約當現金,準用短期性之投資之查核程序,並應查明其分類是否適當。
二、短期性之投資:
(一)查明短期性之投資購入、售出之程序及其有關憑證。
(二)會同保管人員實地盤點庫存證券或核對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存摺,並與帳冊核對,以確認其所有權及流動性。
(三)委託他人保管或提供擔保之證券應予以函證,或檢視保管條等相關憑證。
(四)查明入帳基礎及期末衡量是否適當。
(五)查有為債務之保證或其他用途者,應查明是否已列註或轉列適當項目。
(六)查明短期性之投資之股利或利息收入列帳之適當性。
(七)短期性之投資中如有屬於約當現金或長期性之投資者,應查明是否已轉列適當項目。
三、應收票據與應收帳款及營業收入:
(一)評估營業收入之內部控制制度,核對其交易紀錄及有關憑證,以確實收入紀錄之可靠性及是否已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二)與上期金額作比較分析,以視其變動趨勢是否合理;其有重大變動者,應查明並分析其原因。
(三)有代銷或經銷業務者,查明其帳務記載是否與合約規定相符。
(四)查明帳列主要營業收入之內容及其分類是否適當。
(五)以抽查方式向債務人發函詢證。
(六)已提供擔保之應收票據,應向質權人發函詢證,並查明是否已予列註。
(七)會同盤點庫存票據;如由他人持有或交銀行託收者,應向持有人函證或查核銀行託收之憑證;盤點日如非資產負債表日,應調節其差異。
(八)查有向他人換票情事時,應予列註或轉列適當項目。
(九)編製分析表分析帳款之帳齡並查明應收票據及帳款之期後收回情形;如有到期未收回者,應查明已否作適當處理。
(十)查明備抵呆帳之提列方法及其金額是否適當。
(十一)查明發生糾葛或業已涉訟之應收票據及帳款,已否作適當處理。
(十二)查明呆帳之沖銷是否適當。
(十三)選定資產負債表日前後一段期間核對各項憑證,以確定銷貨及銷貨退回已為適當之截止。
(十四)查明當期及期後有無重大銷貨退回及折讓之產生,如有重大銷貨退回及折讓之產生者,應調查其原因並瞭解是否已作適當之表達。
(十五)查明如有非因營業而發生之應收票據及帳款,已否轉列適當項目。
(十六)應收票據與帳款是否依流動、非流動分別列示,並查明是否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但未附息之短期應收票據或帳款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以票面金額或交易金額衡量。
(十七)因內部轉撥計價所產生之內部利潤,應查明已否沖銷。
(十八)查明附息應收票據之利息收入及應收利息已否列帳。
(十九)應收票據如有貼現情形,應核對貼現紀錄,並予以函證,查明其會計處理是否適當。
(二十)如有外幣應收票據及帳款,應查明已否依資產負債表日之即期匯率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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