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90.12.19訂定) › 第4條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90.12.19訂定) 第4條

凡受查者上期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查核或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核定應予調整之事項,截至次期會計師查核時尚未調整者,除僅須於報表上重分類或以附註表達無須調整帳面紀錄者外,會計師應洽請受查者調整,並於財務報表附註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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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