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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法 第16條
第 三 章 會計師事務所 › 第 一 節 組織及人員
會計師事務所得設立分事務所,分事務所應由執業會計師親自主持,同一會計師以主持一分事務所為限;且分事務所之設立家數,不得超過該事務所執業會計師之人數。 依前項規定設立之分事務所,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每直轄市或縣(市)以一家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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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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