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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法 第17條

會計師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應向全國聯合會辦理登錄。 會計師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應登錄事項,由全國聯合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 前項登錄事項變更時,應自變更之日起十日內,向全國聯合會辦理變更登錄。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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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