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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法 第18條

第 三 章 會計師事務所 › 第 一 節 組織及人員
協助會計師執行簽證工作之助理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經會計師考試及格。 二、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修畢會計學、審計學、稅務或電腦相關科目,合計十學分以上。 三、高等或普通考試會計、審計人員考試及格。 四、高級商業職業學校畢業,任會計、審計工作滿二年。 會計師事務所應於每半年度終了後十日內,將擔任簽證工作之助理人員受僱或解僱資料,報請全國聯合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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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