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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法 第21條

會計師依前條規定設立會計師事務所者,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已具備會計師執業登記資格。 二、未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或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期間已屆滿而未經撤銷或廢止執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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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