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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3條
會計師法 第23條
第 三 章 會計師事務所 › 第 二 節 個人、合署及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民法
第六百七十三條
、
第六百七十四條
第二項、
第六百八十三條
、
第六百八十七條
第一款但書及
第六百八十八條
規定,於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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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合署及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的其他條文
第20條
會計師得單獨設立個人會計師事務所,或由二人以上之會計師以合署辦公之方式組織合署會計師事務所或…
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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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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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1條
會計師組織合署會計師事務所,應於其名稱中標明合署會計師事務所之字樣。會計師組織合署會計師事務…
← 第22-1條
看 會計師法 全文
第2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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