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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法 第22條

會計師組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者,應訂定合夥契約,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 二、事務所負責人之職稱及姓名。 三、執行業務內容。 四、合夥人姓名。 五、資本總額及各合夥人之出資額。 六、合夥人之損益分配比例。 七、表決權數之分配。 八、合夥人會議決議程序。 九、合夥人之加入、退出程序、退出事由及相關權利義務。 十、合併、解散程序及解散事由。 十一、工作底稿及其相關文件之所有權及借閱程序。 十二、契約訂定日期。 前項第六款有關損益分配比例之約定,不得排除民法第六百八十一條規定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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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