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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法 第74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由股東以外之人執行業務。 二、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 三、未善盡監督管理之責,致其股東違反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規定,嚴重損及利害關係人或公眾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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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