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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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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法 第57條
第 五 章 公會
省(市)會計師公會應將下列各款事項,申報省(市)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及會計師主管機關: 一、會計師公會章程。 二、會員名冊及會員之入會、退會。 三、當選理事、監事人數及姓名。 四、會員大會或理事會、監事會之開會時間、地點及會議紀錄。 五、提議、決議事項。 前項申報,由省(市)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轉報中央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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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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