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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法 第79條

第 八 章 附則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辦理會計師登錄之機關,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造具已登錄會計師名冊及登錄資料,送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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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會計師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7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8條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係為提供會計師專業服務目的,依本法規定設立,以從事本法所定業務為目的之社團法…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76條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會計師考試。前項考試及格,領有會計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會…第77條外國人經許可在中華民國執行會計師業務者,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會計師之法律及會計師公會章程。違反…第78條會計師於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符合修正前之登錄資格者,應自修正…第80條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設立非合夥組織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應自本…第81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修正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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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