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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功教練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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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功教練獎勵辦法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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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獎勵資格者,依其指導選手之賽會成績及附件頒給獎金,並由本部於每次審定後,一次撥入獲獎人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 前項獎金分配比例,由各該特定體育團體依各該有功教練對獲獎選手(隊)貢獻度研訂獎金分配方式,提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後,並於賽前一個月報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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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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