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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功教練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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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功教練獎勵辦法 第5條
有功教練獎勵之申請,由特定體育團體於
第二條
賽會終了後三個月內,檢具符合資格之教練名冊、成績證明、理事會會議紀錄、獎金分配比例方式及教練獎勵名單等資料,報本部審查。 本部受理前項申請案件,應於受理三個月內將審核結果通知各該特定體育團體轉知各該獲獎教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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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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