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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11條

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之生產、製程或維持有機運作之系統變更時,農產品經營業者應報請驗證機構審查。 驗證機構就變更部分審查,認定足以影響原驗證結果者,驗證機構應就變更部分驗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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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