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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農產品認證機構許可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11條

驗證機構得就增加認證範圍、辦理驗證業務之地區、國家,向認證機構申請增列評鑑。 認證機構對於前項之申請,經依增列評鑑程序審查合格者,應換發認證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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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