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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農產品認證機構許可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12條

驗證機構對於其認證範圍、辦理驗證業務之地區、國家之部分驗證業務不能繼續經營時,應即以書面通知認證機構。 認證機構於收到前項通知後,應減列該驗證機構不能經營部分,並換發認證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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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