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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農產品認證機構許可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13條

驗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證機構得終止其認證資格或部分之驗證業務類別: 一、欠缺認證基準所定辦理其認證範圍內所有驗證業務所需之能力。 二、欠缺認證基準所定辦理認證範圍內部分驗證業務所需之能力,且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通知認證機構。 三、未能依認證基準維持組織運作及立場公正獨立。 四、未能依其認證範圍相關規定辦理驗證業務,且情節重大。 五、經其驗證者有未符合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所定驗證基準且情節重大,未能有效處理。 六、未能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辦法,管理經其驗證通過者使用有機農產品標章,且情節重大。 七、經營認證範圍以外之驗證業務。 八、驗證紀錄或相關資料文件登載不實,且情節重大。 九、其他經認證機構評鑑結果,認有不符合認證基準之情形,且情節重大。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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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