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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農產品認證機構許可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4條

機構或法人依前條申請許可經審查通過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發給認證機構許可證明文件;其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認證機構之名稱及地址。 二、得辦理認證之範圍。 三、得辦理認證之地區、國家。 四、許可有效期間。 前項第二款所定認證範圍如下: 一、有機作物。 二、有機畜產。 三、有機水產。 四、非供食用之有機林產。 五、有機加工、分裝及流通。 第一項第四款之許可有效期間為五年;期滿一年前,認證機構得檢附第二條第一款協議影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展延,每次展延期間不得超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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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