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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農產品認證機構許可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5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許可事項有變更者,認證機構應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許可。 認證機構申請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變更許可,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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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