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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準則 第17條

第 三 章 成本彙集與分攤
成本彙集與分攤應以實際成本為準。 系統經營者得視業務及管理需要使用標準成本制度。使用標準成本制度時,應按標準成本入帳,實際成本與標準成本之差異應適當處理。如有重大差異產生時,應依據原先分攤至成本標的之成本比例,分攤至成本標的,有關標準成本制度之設置、修訂、使用及差異處理,應以書面訂定之。 系統經營者得使用作業基礎成本制度或其他可合理彙集與分攤成本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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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彙集與分攤」的其他條文

第16條系統經營者應依全部成本法計算成本。全部成本包括下列項目:一、有線廣播電視事業業務成本:係指可…第18條成本分攤係指將成本分配至相關之成本標的。成本標的係指必須個別計算成本之活動或項目。成本分攤應…第19條系統經營者應明定直接成本與間接成本之劃分基礎,並依該基礎劃分成本項目。第20條直接成本係指可直接歸屬至成本標的之成本,其投入之成本與成本標的間具有明確的因果關係,且受益程…第21條間接成本係指無法直接歸屬至成本標的之成本,應依其性質彙集或分攤至具同質性之成本庫,再依適當之…第22條間接成本之分攤應考量下列基礎:一、依據投入(作業)量衡量。二、依據產出量衡量。無法實際衡量間…第23條服務部門間接成本庫互相提供服務時,其成本分攤應選用下列方法之一:一、交互分攤法:服務部門之成…第24條使用間接成本分攤率時,應依據成本及分攤基礎之預計數量決定分攤標準,並以書面訂定之。此標準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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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