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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準則 第22條

間接成本之分攤應考量下列基礎: 一、依據投入(作業)量衡量。 二、依據產出量衡量。 無法實際衡量間接成本之投入(作業)量或產出量,或無法衡量特定因果關係或受益程度時,得使用以下合理之替代分攤基礎: 一、與材料相關之基礎。 二、與人工相關之基礎。 三、與廠房、設備相關之基礎。 四、其他成本得採用業務收入、產量或類似基礎。 第一項成本應分攤至所有受益業務項目,如訂戶收視、電路出租、頻道及廣告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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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