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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業讓與合併及投資案件准駁標準 第9條

系統經營者申請讓與營業之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准: 一、申請案件涉最低實收資本額變動,違反本法第九條第六項或第七項規定。 二、構成本法或中央主管機關主管其他法令所禁止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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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