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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租稅獎勵所得計算及申報辦法 第3條

前條有限合夥創投事業適用本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期間內,應依所得稅法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所得稅申報及依下列規定計算各該年度全年所得額,並區分源自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所定證券交易所得(以下簡稱源自證券交易所得)及源自證券交易所得以外之所得,無須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一、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股利或盈餘應計入收入總額,並依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及本辦法規定,以其全部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為全年所得額。但不適用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以前年度虧損扣除規定與本條例及其他法律有關租稅優惠之規定。 二、源自證券交易所得,以證券交易收入總額減除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後之餘額,於前款全年所得額範圍內計算;其經計算為負數者,以零計算。 三、源自證券交易所得以外之所得,以第一款全年所得額減除前款源自證券交易所得後之餘額計算,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 有限合夥創投事業未能提示證明全年所得額之帳簿及文據者,稅捐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料核定其全年所得額;其未提示相關帳簿及文據,或雖提示但無法區分源自證券交易所得及源自證券交易所得以外之所得者,稅捐稽徵機關得以全年所得額為源自證券交易所得以外之所得。 第一項有限合夥創投事業不適用下列規定: 一、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二、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九規定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三、所得稅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報繳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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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租稅獎勵所得計算及申報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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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