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租稅獎勵所得計算及申報辦法 › 第8條

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租稅獎勵所得計算及申報辦法 第8條

有限合夥創投事業依適用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核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如該不符合規定年度之盈餘,已於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日前分配予合夥人,且已逾所得稅法規定股利憑單申報期限、扣繳稅款繳納期限及扣繳憑單申報期限,應於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限內,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合夥人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者,有限合夥創投事業應將已分配之盈餘依規定格式填具股利憑單及全年股利分配彙總資料,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補申報,並填發股利憑單予合夥人。 二、合夥人為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者,有限合夥創投事業應將已分配之盈餘依規定扣繳率扣取稅款,並向國庫繳清及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填發合夥人。 有限合夥創投事業依前項規定期限辦理者,得免加計利息並免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或第一百十四條之三規定處罰。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適用本辦法之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以下簡稱有限合夥創投事業)應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一及…第3條前條有限合夥創投事業適用本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期間內,應依所得稅法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第4條前條第一項所稱適用本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期間,指自設立之會計年度起十年;其有特殊情形…第5條有限合夥創投事業依第三條規定計算之全年所得額、源自證券交易所得及源自證券交易所得以外之所得,…第6條有限合夥創投事業應於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期間始日起十日內,將依前條…第7條有限合夥創投事業合夥人有依第五條規定計算之營利所得及已扣繳稅款,應以該事業年度決算日、解散、…第9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7條看 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租稅獎勵所得計算及申報辦法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