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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租稅獎勵所得計算及申報辦法
› 第6條
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租稅獎勵所得計算及申報辦法 第6條
有限合夥創投事業應於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期間始日起十日內,將依前條規定計算各合夥人之營利所得及已扣繳稅款,按財政部規定文件格式,填發各合夥人。 有限合夥創投事業應於所得稅法
第七十一條
第一項、
第七十五條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期限,依財政部規定格式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決算、清算申報及填報相關資料,並檢附中央主管機關相關核定函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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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租稅獎勵所得計算及申報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條
前條有限合夥創投事業適用本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期間內,應依所得稅法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
第8條
有限合夥創投事業依適用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核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適用本辦法之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以下簡稱有限合夥創投事業)應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一及…
第3條
前條有限合夥創投事業適用本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期間內,應依所得稅法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
第4條
前條第一項所稱適用本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期間,指自設立之會計年度起十年;其有特殊情形…
第5條
有限合夥創投事業依第三條規定計算之全年所得額、源自證券交易所得及源自證券交易所得以外之所得,…
第7條
有限合夥創投事業合夥人有依第五條規定計算之營利所得及已扣繳稅款,應以該事業年度決算日、解散、…
第8條
有限合夥創投事業依適用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核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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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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