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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軍用船舶船員應考獎勵辦法 第3條

持有甲級船員證書之各級船員,及持有漁船幹部船員證書之各級船員,於 參加航海人員考試、船舶電信人員考試或漁船船員考試時,其在軍用船舶 服務資歷加二分之一計算。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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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