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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所與結算機構非股東(會員)董事及監察人遴選辦法
一句話看懂
期貨交易所與結算機構非股東董事及監察人遴選辦法規範期貨交易所與結算機構應如何遴選非股東(會員)之董事及監察人,以確保其獨立性與專業性,維護期貨市場之公平與公正。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2-08-23・共 6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期貨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條
、
第二十七條
第一項、
第三十六條
及
第五十五條
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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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之範圍如下: 一、會員制期貨交易所中經董事會遴選之非會員董事。 二、會員制期貨結算機構中經董事會遴選之非會員董事。 三、公司制期貨交易所中經董事會遴選之非股東董事及監察人。 四、公司制期貨結算機構中經董事會遴選之非股東董事及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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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期貨交易所與結算機構董事會所遴選之非股東(會員)董事及監察人,須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擔任期貨、證券或金融相關機構經理或相當職位以上職務合計五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於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擔任教授或副教授,講授期貨、證券、投資、財務金融、會計、審計、經濟、管理或法律等相關課程合計五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三、曾任期貨、證券或金融行政管理工作經驗合計五年以上,並曾任簡任職以上或相當職務,成績優良者。 四、執行會計師或律師業務合計五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五、熟稔期貨管理業務,著有專門著作或研究報告,聲譽卓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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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期貨交易所與結算機構董事會所遴選非股東(會員)之董事及監察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遴選之: 一、有本法
第二十八條
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年滿七十歲者。 三、期貨商或結算會員之負責人、經理人、受雇人或其他有利益衝突者。 四、其他事實足認有不適任之情事者。 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有前項第二款以外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並重新遴選,報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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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期貨交易所與結算機構應依主管機關核定其非股東(會員)董事、監察人之名額,提報該名額二倍之董事、監察人名單,檢附符合
第三條
且並無前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證明或聲明文件,報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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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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