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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所與結算機構非股東(會員)董事及監察人遴選辦法
› 第4條
期貨交易所與結算機構非股東(會員)董事及監察人遴選辦法 第4條
期貨交易所與結算機構董事會所遴選非股東(會員)之董事及監察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遴選之: 一、有本法
第二十八條
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年滿七十歲者。 三、期貨商或結算會員之負責人、經理人、受雇人或其他有利益衝突者。 四、其他事實足認有不適任之情事者。 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有前項第二款以外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並重新遴選,報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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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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