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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 第118條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十七條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一、違反第十九條第二十九條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者。 二、違反第五十五條準用第十九條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者。 三、違反第八十一條第八十八條準用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者。 犯前項之罪被發覺前,該法人提出告訴或告發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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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