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依
第八條第一項、
第四十五條第一項、
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至第四項、
第八十條第二項、第三項、
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
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申請事項為隱匿或虛偽之記載者。
二、違反
第七十一條之規定者。
三、槓桿交易商違反
第八十一條準用
第七十一條之規定者。
四、主管機關依
第九十八條命令提出之帳簿、書類或其他有關物件或報告資料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者。
五、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或同業公會,於依法或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所發布之命令規定之帳簿、文據、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文件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