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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 第34條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其單一股東持股比例不得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但有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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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