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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 第35條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之章程,應依公司法之規定。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章程,不生效力: 一、交易者之資格。 二、結算部門之設置。 三、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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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