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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 第71條

期貨商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自客戶保證金專戶內提取款項: 一、依期貨交易人之指示交付賸餘保證金、權利金。 二、為期貨交易人支付必須支付之保證金、權利金或清算差額。 三、為期貨交易人支付期貨經紀商之佣金、利息或其他手續費。 四、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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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