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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 第73條

期貨商不得接受全權委託代為決定種類、數量、價格之期貨交易。但符合主管機關規定者,不在此限。 期貨商不得為期貨交易人進行非必要之交易。其依前項規定經全權委託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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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