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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 第89條

期貨業非加入同業公會,不得開業。但該所屬區域未組織同業公會者,應暫時加入主管機關指定之同業公會。 前項同業公會之設立、組織及監督,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適用商業團體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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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