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期貨交易法 › 第97條

期貨交易法 第97條

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同業公會應定期向主管機關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並保存交易及業務上之紀錄。 前項財務報告之編製準則、申報程序、公告事項及紀錄保存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96條看 期貨交易法 全文第97-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