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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18條

買回受益憑證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買回程序、地點及截止時間。 二、買回價金之計算。 三、買回價金給付之時間及方式。 四、辦理登錄或帳簿劃撥之作業。 五、買回價金遲延給付之情形。 六、買回撤銷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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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