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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64條

信託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除信託業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八條規定。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適用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八條規定。 期貨經理事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除適用前項規定外,並適用第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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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