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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 第29條
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29條
本規則所稱業務人員,係指為證券交易輔助人從事下列業務之人: 一、辦理
第三條
之業務。 二、證券交易輔助人之內部稽核。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人員,不得互相兼任。 第一項之業務人員,應具備證券商業務人員資格。 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專責部門之主管,應具備證券商高級業務員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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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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