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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33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三項及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於證券交易輔助人之負責人與業務人員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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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