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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5條

證券交易輔助人代理證券商接受證券投資人開戶,準用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 委任證券商就證券交易輔助人依前項規定代理證券商接受證券投資人開戶,為相關資料之確認並簽名或蓋章時,應依證券法令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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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