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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設置標準
› 第11條
期貨商設置標準 第11條
期貨商之設置,發起人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 三、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經營之原則、總分支機構風險控管之方式、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場地設備概況及開業當年度與其次年度之財務預測。 四、發起人會議紀錄。 五、發起人名冊。 六、發起人無
第四條
規定情事之聲明文件。 七、已依
第十條
規定存入款項之證明文件。 八、案件檢查表。 九、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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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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