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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第35條
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35條
本準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五日修正之
第三條
、
第六條
、
第九條
第一項、
第十條
至
第十五條
、
第十七條
、
第十九條
、
第二十一條
至
第二十三條
、
第三十條
、
第三十二條
、
第三十四條
自一百零四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六年二月十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六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八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七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修正之
第十一條
第四項第三款、第四款、第六項、
第十二條
、
第十七條
、
第二十五條
及
第二十一條
格式一、一之一、
第三十條
格式九、九之一自一百零八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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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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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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