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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
› 第14條
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 第14條
經營期貨經理事業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 一、營業計畫書或內部控制制度內容欠具體或無法有效執行。 二、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有
第五條
規定情事。 三、經理人或業務員不符合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第四十九條
或
第五十一條
規定之資格條件。 四、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違反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第五十五條
規定。 五、經理人或業務員違反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第五十六條
規定。 六、申請書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七、其他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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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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