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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 第16條

期貨經紀商、期貨信託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兼營期貨經理事業者,應設置獨立專責部門。但已設置獨立部門專責辦理全權委託業務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定事業申請兼營期貨經理事業,應依第十條規定配置經理人及業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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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