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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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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 第31條
期貨經紀商應依開戶順序編列帳號。但報經本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開戶後若有一年未從事期貨交易者,得予註銷,已註銷之空號不得填補使 用。 期貨經紀商對於新開戶之委託人,應就其填寫事項詳予核對有無錯誤遺漏 ,且非俟完成開戶手續,不得接受其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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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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