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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 第32條

期貨經紀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對客戶應建立左列資料:  一、姓名、住所及通訊處所。  二、職業及年齡。 三、資產之狀況。 四、投資經驗。  五、開戶原因。 六、其他必要之事項。  期貨經紀商對前項之資料,除應依法令所為之查詢外,應予保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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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