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 › 第29條

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 第29條

第十二條第十六條規定,於兼營期貨經紀業務之金融機構,申請分支機 構兼營期貨經紀業務者準用之。 第十七條之規定,於兼營期貨經紀業務之金融機構,申請其國外分支機構 兼營期貨經紀業務者準用之。
AI 白話解釋
← 第28條看 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 全文第3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