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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第15條

期貨經紀商之業務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 一、不參加職前訓練或在職訓練。 二、參加職前或在職訓練成績不合格,於一年內再行補訓一次,成績仍不 合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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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