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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第9條

期貨經紀商負責人及業務員有異動者,期貨經紀商應於異動後五日內,依 左列規定,向本會申報登記,並辦理工作證之換發或繳回。所屬期貨經紀 商在辦妥異動之登記前,對各該人員之行為仍不能免責: 一、負責人或業務員職務調動、升遷等,為變更登記。 二、負責人或業務員有死亡、辭職、解僱、解任、資遣、退休等情事者, 為註銷登記。 三、負責人或業務員,經本會依本法命令解除其職務,或其登記有第七條 第二項所列各款之情事者,為撤銷登記。 期貨經紀商應於其內部稽核人員異動前,先向本會申報核備,始得異動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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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